2023年8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独立董事明确职责定位、优化履职方式、强化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加强履职保障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推动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与此同时,面对监管规则的高标准、严要求,独立董事在履职实际中,也将面临三方面的挑战。基于监管规则的变化和工作实际,我们围绕“1个核心、2大关键”提出有关建议。
一、监管规则的主要变化
变化1:选任条件更加严格。《办法》从提名机制、任职数量、独立性测试等方面全链条优化选任机制,确保独立董事身份的独立性。一是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推行通过差额选举方式实施累积投票制〔1〕,中小股东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资格条件并有权提出异议。二是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三是压缩任职上限,要求独立董事在境内上市公司任职家数由最多5家降低至原则上最多3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有效履职。
变化2:职责定位更加聚焦。《办法》首次厘清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要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咨询”三项职责,并将监督职责重点聚焦在任职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变化3:履职保障更加有效。一是提供履职平台保障,《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细化完善专门委员会组成、职责等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要保证独立董事占多数,鼓励上市公司推动独立董事提前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等环节,促进独立董事履职与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有效融合。二是提供履职必要条件,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从人员组织、知情权、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和获取必要信息提供必要支持。三是增加关键领域的“话语权”,明确独立董事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外,还应当定期/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有权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实地调研以及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的“话语权”。四是畅通监管机构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渠道,为独立董事更好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便利。
变化4:责任认定更加细化。《办法》明确,对于独立董事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原则,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并针对性细化列举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的情形,降低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风险。
二、独立董事履职面临的挑战
与监管规则的高标准、严要求相比,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也将面临三方面的挑战。
挑战1:独立性容易受到影响。目前,根据《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预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履职实际中,特别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容易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的直接影响,可能与独立董事履职的好与坏、责任的大与小关系不密切,容易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挑战2:履职保障容易受到制约。尽管《办法》对独立董事的执行权、履职方式等支撑保障作了细化完善,但由于独立董事的“外部人”身份,容易受到制约。一是知情权受制约。《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在履职实际中,往往由于主观认知或客观条件限制,放大了对独立董事“外部人”的身份特征,导致独立董事不愿意主动或无法更多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无法掌握更多的决策信息,董事会决策多数情况下是“看菜下饭”,知情权受到制约的同时,决策质量也将难以保障。二是履职方式受限。尽管《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可借助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协助核查,但在履职实际中,由于费用支付方为上市公司,不仅容易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变得难度较大,同时也会因为利益关联导致中介机构的结果不公允不独立。
挑战3:专业胜任力容易不匹配。由于独立董事来源多元、同时又在多家企业任职,部分独立董事还因任职回避无法在熟悉行业企业履职,难以完全保证具备所任职行业、企业的专业知识或从业经验,再加上无法在企业长时间坐班履职,企业履职培训等支撑保障能力较弱,容易引起对任职行业、企业的实际了解不深,导致专业胜任力跟不上科学决策的要求。
三、有关建议
针对独立董事履职面临的挑战,基于工作实际,围绕“1个核心、2大关键”提出有关建议。
1个核心:系统加强独立董事管理。针对独立董事身份不独立、履职保障容易受到制约、专业胜任力不匹配等挑战,核心在于解决独立董事由谁选拔、提名、管理、考核等问题。《办法》明确,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监管管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同时明确上市公司协会开展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建议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考国务院国资委专门设立董事会工作局负责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选聘、管理等的经验做法,组建单独的独立董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体化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管理和队伍建设。一是强化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加强资格认证严把入口关,抓好考核评价严把过程关,及时动态调整严把退出关,确保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积极有为。二是规范提名人选,指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从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择独立董事,并进一步加大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中小股东行使独立董事提名的权利。三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声誉激励和业绩评价机制,优化独立董事薪酬体系,进一步激发履职动力。
关键1:进一步优化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一是强化信息支撑。进一步压实董事会办公机构及支撑机构等资料提供主体对于资料质量的责任,确保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二是优化沟通机制。健全完善董事会前专门沟通机制和日常经营事项报告机制,给独立董事留有足够的时间空间深入了解情况,掌握议案决策要点,提高决策质量。三是压实工作责任。尽管《办法》要求独立董事在境内上市公司任职家数由最多5家降低至原则上最多3家,但也要根据独立董事的履职实际效果、投入精力多少动态调整任职数量,确保有精力有条件了解企业情况、深度参与企业决策。
关键2: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一是强化权益保障。探索实行独立董事履职经费单独列支,进一步落实独立董事单独聘请中介机构辅助决策的权益,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确保“受谁委托、对谁负责”。二是加强履职培训,持续加强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的专业胜任力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独立董事考核评价和是否调整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独立董事的专业胜任力。
从国有资本运营实践看,随着公司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已投资产的治理能力要求更高。其中,对于已控股上市公司,建议集团要在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支持控股上市公司规范独立董事提名人选,扎实做好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优化信息支撑、沟通机制等保障方式,从严把控入口关、过程关、退出关,确保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对于基金投资、股权运作等板块参股的上市公司,作为中小股东,除力争派驻股权董(监)事外,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并积极关注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适时提出履职建议、支持发挥合理权益等,共同推动参股企业提高治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专董工作部)
注释
〔1〕 累积投票制是指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以更好支持中小股东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
- 弘扬企业家精神 完善外部董事履职保护2023-07-25
- 国有企业在引领新基建高质量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2023-07-12
-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专业化整合中完善核心功能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