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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企业家精神 完善外部董事履职保护
发布时间:2023-07-25 作者:卫群 信息来源: 字体: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本文回顾了新时代鼓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担当作为的发展历程,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外部董事履职保护的10条建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是治国理政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来源。在国资央企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国有企业家艰苦创业、勇于担当,突破资本、市场、技术、人才等重重困难,积极承担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为人民生活幸福作出了不可磨灭、不可替代的贡献。国有企业家在履职尽责中承担了一般人难以承受的工作强度、压力和风险,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收益,理应得到市场和社会的尊重与回报。

外部董事是国有企业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实践者,是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外部董事的履职兼具“外部身份特点”和“企业内部重大决策”的双重属性,既要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又要接受出资人对投资决策失误的追责问责,甚至还要承担证券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责任约束。在队伍建设过程中,对外部董事的“严管”力度持续强化、“约束”成效明显加强,但同时“激励”政策供给不足、“厚爱”举措尚待体现。

为了给外部董事厚植“勇于探索、敢于尝试、擅于创新、长于实践”的履职土壤,本着激发、保护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原则,应认真思考完善外部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履职保护机制,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行之有效,让外部董事卸下包袱、放开手脚,解除后顾之忧,真正增强获得感和安全感,全身心地投入到科学决策、推动发展的创新创业大潮中。


一、新时代鼓励国有企业家担当作为的发展历程

2016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三个区分开来”,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既要从严管理,又要关心爱护,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让他们放开手脚干事、甩开膀子创业。2018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2022年7 月 2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发挥企业和企业家能动性,营造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资央企依据党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文件,制定了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2018年,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增加了四种容错情形并明确提出:对责任人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这使责任追究既问结果,又问动机,维护了责任人的改革创新积极性。2021年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领导人员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流程及措施。


二、外部董事履职保护及主要问题

(一)外部董事履职保护的内涵

企业经营投资决策和创新发展过程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没有人在作出决策时能够掌握完全的信息,也没有一个完美的模型能够整合分析各方面的完整信息,进而准确预测每一个决策带来的全部影响和结果。错误与发展是相伴而行的,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如果完全禁止错误的发生就很难有发展。正确看待决策和行为的错误,既是对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前提。如果没有对外部董事的履职保护和容错机制,就会扼杀外部董事的创新精神,就会让他们不愿承担经营和投资风险,进而使企业丧失应有的发展机会,可能导致更大的长期风险。

外部董事的容错纠错是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不作负面评价,对能够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处理。容错机制是为了调动经营投资决策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允许其在可以承受的空间内探索实验,容忍一定程度的失误。问责与容错的关系并非对立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中央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外部董事履职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是权责不对等。虽然法律规定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享有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客观条件制约,实践中外部董事对企业事务的参与程度、时间精力以及信息获取能力都与内部董事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外部董事行使权利受制约,还要履行与内部董事同等的义务、承担同样的责任。在法院实际判例中,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无相关专业背景、信赖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情形,均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义务,不能单独作为免除处罚的情形。《证券法》关于独立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描述为过错推定原则,因为推翻过错推定的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很难成立,所以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强化了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

二是容错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容错机制认识上存在“误区”。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严”是主基调,有的人认为,在对待失误和错误时,一律坚持“从严”,不管出什么问题,不论其客观条件、动机态度、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如何,都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否则就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不符,出现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容错界限上存在“盲区”。在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实际操作中,由于产生问题的内外部环境、宏观政策、不确定因素以及个人状况千差万别,涉及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等,十分复杂。哪些能容,哪些不能容,容到什么程度,标准是什么等,依然存在许多模糊空间,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对容错的条件、界限和尺度难以准确把握。容错执行上怕踩“雷区”。对容错纠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把握政策规定和精神实质的坚定意志,主动实施容错纠错的积极性不高,存在“问责很安全、容错有风险”的观念,担心为别人容错后,以后查究起来无法帮自己“区分
开来”。

三是经营投资追责的特殊性。第一,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后果具有滞后性,投资产生亏损很多情形下滞后时间可能较长,使得实践中追责追溯活动不好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失误责任认定往往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结果主义和“事后诸葛亮”的裁判思维,仅以外部董事履职的消极后果对其履职过程进行否定性评价。第二,投资项目自身具有的周期性,有的投资标的企业所处行业不景气,短期看投资亏损,但随着行业周期性复苏,中长期可能实现盈利;有的好项目遇到发展天花板,但不需要经过太久的盘整期,又可以重新焕发活力。这都需要出资人审慎考虑,统筹好投资经营短期亏损的责任认定与长期盈利的考核激励之间的平衡关系。第三,追责问责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在容错机制完全缺失的情况下,对出资人而言,如果企业投资了100个项目,99个项目实现盈利,即使只有1个项目投资失败,也将承担责任,这就加大了企业董事会投资决策时的“风险厌恶度”,导致“宁错过、不投错”的平庸决策。


三、完善外部董事履职保护的建议

一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在激励国有企业家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就是要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外部董事撑腰鼓劲,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切实为改革者卸下“紧箍咒”,为创新者拓宽“安全区”,营造敢为人先、锐意进取、善作善成的干事创业氛围。

二是为国有企业家担当作为创造开放包容的舆论环境。在信息爆炸的今天,网络舆论对人们的思维导向作用愈加明显。社会大众对国有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一知半解,无法理解企业改革创新过程中面临的复杂环境。为了避免舆论对国有企业正常经营投资活动和投资决策容错机制产生误解,应努力加强央企正面舆论引导,积极应对处置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事件,讲好企业家“治企有方、兴企有为”的国企故事,营造包容开放的社会舆论环境,增强社会舆论对国有企业家容错纠错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辩证看待企业现实存在的经营投资风险。在追究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鼓励企业家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在风险可承受范围内,在充分分析、认真论证的基础上,正常开展创新性经营投资活动,使央企在违规经营投资活动“不能为”和正常经营投资行为“敢作为”之间实现有效平衡。第一,保障外部董事合理开展带有风险特性和资产损失可能性的经营投资活动的意愿和能力,企业发展不可能完全杜绝和回避经营投资风险,在违规经营投资追责中区分正常
的、带有风险的经营投资行为和应该进行违规追责的经营投资行为。第二,在违规经营投资追责中,既要看到违规经营投资活动给国有资产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也要看到企业经营者为回避正常风险采取的不作为经营投资决策给企业资产带来的隐性损失。第三,要看到引起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投资行为的前因后果,全过程评估是否应该对经营者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追责。

四是完善外部董事容错判断标准。建立容错机制,容可“容”之错,要“容”得明白、“容”得清晰、“容”得合规,在制定政策时务必增强可操作性,切实以“三个区分开来”为依据,界定好五个“是不是”(是不是创新领域的先行先试,是不是改革发展中的无意过失,是不是法律法规缺少相应规定,是不是符合企业党组织决策要求,是不是属于紧急临机决断情况),考察准六个“有没有”(有没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有没有失职渎职表现,有没有恶意串通行为,有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有没有主动纠偏举措,有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做到免于处分有依据、减轻责罚有尺度。全面考量可“容”之错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知故犯、违纪违法”“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负面行为的区别,并精准施策,有力彰显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的辩证统一,推进严格执纪问责与营造奋进文化双向发力。

五是制定“外部董事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清单”。容错纠错在具体适用时难以把握,主观判断的比重较高,需要完善认定工具。制定外部董事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将之前形成的“容错”机制纳入到合规建设的轨道,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内情形的行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为容错纠错提供客观依据,明确违规责任范围,提高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是设置外部董事申诉抗辩制度。摒弃“一刀切”责任认定倾向,打破“签字追责”的思维惯性,推动外部董事通过有效的申诉抗辩,对决策意见中的保留或反对意见等信息作出详细具体说明,证实决策过程中进行过审慎调查和研判,证明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允许外部董事在勤勉尽责的情况下合理、合法地减免责任。

七是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引入商事判断规则。即只要外部董事作出的理性商业判断不违反忠诚勤勉义务,且为追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为,即使商业判断最终失败并给公司及其股东利益造成损失,该损失也是由公司与股东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监管机构不得认定外部董事判断存在过错并令其就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事判断规则符合商业活动的内在规律、商业决策的独特性及董事会的运作特点、外部董事的职业特点。商事判断规则的核心是“不以成败论英雄”,既重结果,更重过程。适当引入商事判断规则,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完善合理容错机制的有益尝试。  

八是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评估机构。由于独立董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性,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市场,已经出现了“独立董事协会”等类似机构。建议出资人对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估和责任认定可以成立类似的评估机构,专门对董事履职绩效进行公正独立的评估,由此外部董事的责任承担可能会更加凸显公正合理,责任的具体确立也会更加组织化和精细化。

九是引入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责任保险。伴随着康美药业案中独立董事需承担的巨额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薪水低、责任大”的董监高成为“高危职业”。董事责任保险可以为企业规避一些风险支出,有利于优化企业经营管理。调查数据显示,董责险机制能够强化董事义务的履行,保护外部董事的合法权益,减少董事履职顾虑,实现“董事个人履职行为与可能引起的决策后果”之间的有效平衡。

十是推进国有企业容错机制典型案例的成果运用。容错制度的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容错效果的实现,容错机制典型案例对于弥补政策边界不清、可操作性不强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作用。目前,国有企业容错鲜有典型案例,为加快容错实施经验的探索与总结,应在不冒失不激进的前提下,加快容错机制案例探索,在中央企业层面进一步出台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容错政策文件和容错机制典型案例,提高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价值与参照效力。

(专董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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